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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011号)

  • 发布时间: 2021-08-20 14:11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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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21年第3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南城覃记蔬菜档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南城覃记蔬菜档销售的 “黄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3月30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南城覃记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涉案食品,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黄豆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贰仟元(¥2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零陆拾元(¥206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0070803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绿豆芽在购进销售的时候是整包未拆封的,洗干净后对外销售,该店不存在添加添加剂的行为,因此4-氯苯氧乙酸钠超标应该是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进去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