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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44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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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

一、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


二、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

日常用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告知承诺制

实施主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在线预约地址

点击预约

实施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3000172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基本编码

000172005000

联办机构

事项版本

42

实施主体编码

11441900MB2C90127M

网办深度

IV

委托部门


三、受理条件

(一)已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自身经营等原因取消经营行为并注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公告注销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公告注销


五、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交《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原件,1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1份)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号楼南城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9-2241414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车到“南城体育公园南”公交站;2、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南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八、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三、四、五、十三、十九、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此文非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九、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2)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用签字笔签字;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4.申请人应理解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电话:0769-22831359

网址:http://www.d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

电话:0769-86101029

网址:http://dyfy.dg.gov.cn


相关材料下载:

(20220606修订)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注销).docx

(20220606修订)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注销) (样表).docx

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20211111修订).docx

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20220908修订)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