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22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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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二、基本信息 三、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已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 四、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批标准: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本机关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限不包括特殊程序(现场核查)所需的10个工作日和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数据推送、电子证照。 6.送达 办理结果: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证照。 五、申请材料 1.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原件,1份)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原件,1份) 3.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非必要材料) 备注:如无电子证照,请提交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委托书 (复印件,1份,非必要材料)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号楼南城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9-2241414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车到“南城体育公园南”公交站;2、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南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八、设定依据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粤市监规字〔2022〕7号)第二条第二款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机关依法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电话:0769-22831359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 电话:0769-86101029 相关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