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程序
- 发布时间:
2018-08-27 16:00 -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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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二、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 实施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分局(监督站) 行使 层级 地市级或镇级 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 运行系统 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 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结果样本 行使内容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窗口办理信息 备注 原发放电子许可证的,损坏或遗失后可自行打印,无需申请补办;原发放纸质许可证的,损坏或遗失后请到许可部门申请补办电子许可证;纸质许可证于2018年底全部转换为电子许可证,转换后取消补办许可业务。 三、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四、设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五、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原件 1 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2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由工作人员核验 受理标准: 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 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 七、办理时限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许可收费 不收费 九、中介服务 无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广州市东风路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大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769-22831370、0769-22831359、020-37886059 网址:http://sffzj.dg.gov.cn/dgfzjWebLib/WebPage/Index.aspx;http://www.gdda.gov.cn/ (二)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电话:0769-86101029 网址:http://www.dgcourt.gov.cn/ 十二、权利来源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镇级。 (一)市级权责划分: (1)负责全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 (3)负责全市保健食品批发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权责划分(镇): 负责辖区:(1)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之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除外);(3)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麻涌五镇除外)。 其中,根据市镇两级分工,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麻涌五镇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由水乡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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