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我馆档案工作,更好地发展我街道的档案事业,根据国家制定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的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城档案馆是我街道档案事业建设的职能机构,是永久保存南城街道档案的基地,是我街道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
第三条 南城档案馆保存的是南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和有关个人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城建档案、房地产档案等。
第四条 本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集中统一管理我街道范围内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本馆的主要职责和具体任务是:
1、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编研等环节工作,并做好街道属档案的接收工作。
2、科学地管理全街道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3、征集社会上散存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中共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授权南城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档案工作,促进全街道档案事业的协调发展。
5、及时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指导与检查。
6、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及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第五条 南城档案馆建立科学的、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合理地管理档案,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南城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工作,刻苦学习档案法规、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我街道档案工作顺利展开。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
第七条 接收和收集的范围:
1、需要长期、永久保存的本街道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属于南城档案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破产企业的档案。
3、其他散存于社会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档案、历史资料、照片、实物档案和名人档案,以及各类新旧史志、家谱、族谱等。
4、中共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决定接收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收集和接收档案时间:南城档案馆接收文书档案的期限,一般接收立档单位保管五年左右的档案,中共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各办公室不保管档案,年度档案于次年四月份前向南城档案馆移交;撤销机关、单位、企业的档案,在其撤销时按立卷要求整理、编目后及时向南城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三个月内按规范向南城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接收;对于其他散存于社会的档案要广泛进行收集。
第九条 收集与接收档案的方法和要求: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编有完善的《档案目录》(含全宗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一式两份,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大事记及有关检索工具和有关编纂资料应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3、移交、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的《档案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单上双方签名盖章。《档案目录》由南城档案馆存一份,移交单位存一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城档案馆的档案,一般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全宗建立全宗卷。南城档案馆的档案分别按文书档案、城建档案、房产档案、实物档案编目排列,并设立相应的库房区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 南城档案馆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虫霉、防鼠、防尘、防高温、防潮、防光等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杂物等,并注意有害气体、物质、生物对档案的危害;进馆的档案资料要进行严格的消毒、搞好清洁卫生等。
第十二条 南城档案馆应加强档案保护技术工作,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对破损和字迹褪变的重要档案,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南城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到期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编制销毁清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送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方能销毁。
第十四条 南城档案馆要做好统计工作,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数据、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并建立档案馆统计台帐,按规定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街道统计年报。
第十五条 南城档案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案卷数量有无短缺;
2、档案材料有无损害;
3、设备是否完好;
4、八防措施是否落实;
5、库房管理、保密、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是否坚持。
检查时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对受损害的文件要设法抢救、修复。对有关人员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南城档案馆应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应用先进技术、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南城档案馆工作人员,要熟悉本馆馆藏情况及一切业务事项,主动积极地开展利用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开放档案。
第十八条 南城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1、设立档案资料查阅室,方便利用者查阅、摘抄。
2、南城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3、馆藏档案资料未能满足利用者的需要,可协助提供线索,同有关部门联系,尽力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4、查阅、摘录、复制尚未解密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中共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批准。
5、利用者只限于查阅批准利用范围内的档案,不得擅自查阅无关的内容。
6、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7、利用者复制的档案材料,未经南城档案馆允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
8、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长或党委、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9、利用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禁拆卷撕页、涂改、折叠、做标记等损毁档案的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视情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者查阅,摘录或复制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说明利用者身份、利用档案目的和范围,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利用,并填写《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情况登记表》和遵守国家档案保密规定和南城档案馆制定的《借阅须知》等。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积极做好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接待台、港、澳同胞和华侨,以及外国人士利用档案,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慎重。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贯彻《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和对我有利的原则,既要友好热情,提供便利,又要加强管理,严防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和非宜事项对外泄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不完善之处或与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