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征集单位:本网
征集时间:2021-11-10至 2021-11-30

  电动自行车方便了大家平时的出行,但在骑行过程中总有一些人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逆行、闯红灯、玩手机、加装改装……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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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后座仅可改装成儿童安全座椅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条例》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销售非法加装、改装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电动自行车。

  同时,《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

  ■ 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 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车登记的将被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这也意味着,《条例》一旦正式实施之后,广东全省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条例》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并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此外,《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附带销售安全头盔。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在人行道上行驶;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请大家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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