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麻涌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涌镇未确定保护级别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对我镇大步村烈士纪念碑,明确划定红线保护范围。大步烈士纪念碑红线保护范围156.52平方米,坐标分别为X2549420.827、Y38457173.681,X2549414.314、Y38457176.750,X2549414.022、Y38457176.960,X2549413.989、Y38457177.780,X2549417 .164、Y38457192.757,X2549428.511、Y38457185.995(详见附件)。
二、保护主体
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麻涌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单位:麻涌镇大步村村民委员会
三、保护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前应征求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意见,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净,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麻涌镇2025年无人机低空航空摄影测量影像图(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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