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2〕080314Z0040号 | 食品经营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芋头”。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东莞市寮步振武菜档 | 441900607868049 | / | / | 身份证 | 4452**********511X | 许振武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2/3/1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东莞市寮步振武菜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主动履行 | 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