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4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骏信副食店销售的“焗式沙拉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骏信副食店销售的“焗式沙拉蛋糕”(商标:灵麦麦+图案,规格:100g/袋,购进日期:2021-9-1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对场内产品进行大排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等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1.4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80113Z0006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均符合其贮存条件,上述批次“焗式沙拉蛋糕”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