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0802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寮步镇上底幼儿园食堂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寮步镇上底幼儿园食堂销售的“猪肉)”(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1-11-05)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材配送合同,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080111Z04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在进货和销售时均符合其贮存条件,其在销售环节并未添加任何有关恩诺沙星的物质,上述批次“猪肉”的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所致,而不是当事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