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3130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号),涉及企石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广钊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
东莞市企石广钊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购进日期:2023-07-04),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良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涉案食品,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221.25元;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26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311020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物质,导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养殖或运输过程中添加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