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明:
你因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分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处〔2023〕2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因你去向不明,我分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东汇发〔2024〕16号),现我分局决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礼平、杨雨溪
联系电话:0769-22118187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
2024年5月14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