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环保检测。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我市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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