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调动各方参与节能的积极主动性,参照国家、省及其他地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经认真总结研究,我局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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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21689015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 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节能资金的统筹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发布项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节能资金预算建议;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我市从事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节能资金根据不同资助内容采取以奖代补、事后报销等资助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助资金实施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等予以资助。
(五)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地区、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资金扶持政策、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资助: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两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
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需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获资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得作为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在建或已建,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对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对已经享受市小功率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四)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对宣传、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镇街、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推广活动总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推广的主要节能技术应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或共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典型的示范作用。节能产品和技术宣传推广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20个。
第十四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每个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40名。
(三)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每人一次性奖励5千元。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80个。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节能资金额度的2%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排使用,据实列支。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涉及节能率、节能量和投资额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对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评审,在预算安排额度内, 经公示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和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信息平台及其他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内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节能资金的审核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逐步将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纳入节能资金的资助范围,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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