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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7-08-17 00:13: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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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现将《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82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府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22831351,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lzsfzj@sohu.com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2007 年8月16

 

 

 

 

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和拆除我市在建违法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正在建设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或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市城建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五条 违法建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筑负有领导责任和对违法建筑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承担辖区内的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

(二)按工程项目所属关系或工程所在地明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对违法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如违法建筑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三)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加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力度和频度,划定巡查区域,组织专人巡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五)组织、协调本辖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

第六条 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职责分工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新占、多占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建房的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理;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对在违法用地上出现违法建筑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二)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国有土地(包括撤村建居后土地性质已变更的区域)上在建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筑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三)市建设局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件的违法建筑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作出处理。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要及时进行制止;并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筑,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环保、水利、房管、卫生、文广、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违法建筑进行治理。

  第七条 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

() 村民小组巡查人员发现在建建筑后,应主动向当事人了解土地使用和规划等审批情况,如涉嫌违法建筑,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分管部门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如属手续不全,应于当天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止建设为止,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

对确属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筑,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应当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拆除在建部分。同时,对违法建筑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并上报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

(二)城管执法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或接到镇(街道)政府涉嫌违法建筑的情况通报后,应迅速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示证件,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要采用照相、摄像等形式保留证据,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发出《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或户主自行拆除,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通报。

(三)国土资源部门或规划部门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对不予保留的违法建筑,应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不拆的,应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拆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规划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居民小区、铁路两侧隔离地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军事设施、测量标志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直接影响城市消防、防洪、微波通道、通信、机场净空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旧城改造片内插建、或在屋顶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违反规划建设使用性质,责令其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

(五)严重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筑,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查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今后规划实施时一律无条件折除。

第十条 经市城建规划局审查同意,可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施工许可,可以予以保留。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开工的镇街重点招商引资、公共设施和拆迁安置的予以保留的违法建筑,由镇街规划建设办落实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监督机构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建规划局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筑,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市建设局应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法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市城建规划局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市建设局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由市建设局、市城建规划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进行设计的,所取的设计费全部没收,并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在莞设计资格。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进行施工的,暂停其6个月在莞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属市外进莞施工单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进莞备案申请,已列入《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的,直接清出《名录》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又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建违法建筑,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必须在验收资料上签字负责。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处理批准保留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亦不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建筑。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不得再违法审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得允许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开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审批工程项目的,将依照《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以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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