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及申请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程序
一、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或其他水泥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按每吨袋装水泥4元标准征收发展散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预收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计算方法:
1、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工程预算(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认可的或甲方及当地城建办同时认可的)计算水泥总量。
2、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1)六层(含本数)以下的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2)七层至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十七层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三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0.40吨套算。
3、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使用量0.35吨),每半年征收一次。
(三)专项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户、账号:
建设银行 | 商业银行 |
开户银行:东莞建行第二营业部 帐 户:东莞市建设局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帐 号:32-23316788 | 开户银行:东莞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 帐 户:东莞市建设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帐 号:3303130100034 611 |
(四)预缴专项资金程序:
1、凭正本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造价预算书(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认可的或甲方及当地城建办同时认可的),到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计算所需预缴的专项资金。
2、到市建设局一楼的商业银行,或市建行第二营业部(运河西一路131号)及其建业分理处(堑头邮局对面)缴交专项资金。也可在其它银行以汇款或转帐的方式缴交专项资金。
3、凭银行进帐单到散装办,开具散装水泥专用票据和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
二、申请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退回专项资金的计算方法:
1、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散装水泥使用总量70%(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量所占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2、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散装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下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二)申请退回专项资金程序:
1、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后一个月内,把“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登记表”如实填写好并寄回或送回散装办。
2、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以竣工证明的发证日期计算),带齐下列证明文件到散装办,办理申请退回专项资金。
(1)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合法发票(正本);
(2)建设局开出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正本);
(3)散装水泥进场签收单;
(4)工程结算书(正本及复印本);
(5)工程竣工证明(正本及复印本)。
咨询电话:0769―2263097
0769―2209188转1500、1533、1510
东莞市建设局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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