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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01-04-26 08:26:3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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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受案。

 1、公民报案,可直接拨打110或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电话:2223830,也可以直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2、对公民的报案,公安机关都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案,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报案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将其中的《报警回执》联交给报案人。对公民的电话报案,由值班民警在24小时内将回执联送达报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除外)。报案人或事主凭《报警回执》可随时向接警单位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4、对确定不属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将有关报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辖权的单位,并通知报案人或受害人。

5、如遇紧急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6、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报案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2、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手段,以查清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各级人大反映、投诉。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而需要行政处罚的,经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4、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安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五、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东莞市公安局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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