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统计登记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东莞市实施统计单位登记管理的通告》,结合东莞市实际,统计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一、统计登记单位在登记时应持下列证件进行统计登记: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2、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4、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
1、统计登记单位先到本单位所在地镇区统计机构或到市统计局领取统计登记申报表(集体、法人代表单位填报报表名称是: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私人个体工商户填报报表名称是:东莞市个体工商户统计登记表一式一份)。填好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交原领表的统计机构。
2、提交统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经统计机构审核没错,由统计机构编写统计登记证编号,录入计算机,印发统计登记证。
3、凡统计登记单位统计登记发证时,应按照粤价函[1995]25号文规定收费标准和东莞市物价局东价函[1997]028号文批准的《关于统计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的标准要求,交纳一定费用,即每户收取费用40元(含镜框、证件)。
咨询电话:2113731
2221302
东莞市统计局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