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业务办事程序及服务承诺
编制单位:东莞海事局 咨询电话:2170910
办事项目 |
受理部门 |
应提交资料、文件 |
审批 |
办事结果 |
办事时限 |
备注 |
船舶进出港签证(国内航线) |
各辖区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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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
给予办理进出港签证 |
即到即办 |
1、装载危险品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2、国际航线船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办理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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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
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七天内 |
登记机关如下:东莞、石龙、太平 |
国籍证书的办理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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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
签发《船舶国籍证书》 |
七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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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 |
各辖区海事处 |
3、提交发布《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
主管局长 |
1、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发布《航行通告》 |
七天 |
申请书及资料应在施工15天前提交。 |
占用岸线构筑设施的申报 |
局监督科 |
1、书面申请;2、城市规划、三防、航道、环保、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拟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设计图纸、平面图、设计说明书,岸线前沿水域测深图。 |
主管局长 |
签发关于占用(使用)岸线构筑设施的批复 |
(在交齐有关资料情况下)20天内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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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证》 |
局监督科 |
提交《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应提供的资料,无此文件者请咨询。 |
主管局长 |
签发《过驳作业许可证》 |
720天内 |
一般过驳由各海事处办理 |
海事处理 |
各辖区海事处 |
事故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港内24小时内)提交以下有关资料、文件:1、《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2、《船舶检验证书簿》;3、《航行签证簿》;4、《航行日志》、《轮机日志》;5、船员证书以及事故有关的资料。 |
处长 |
查清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写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对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即到即受理。调查报告6个月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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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侵权行为的调解 |
各辖区海事处 |
肇事各方填写《调解申请书》。 |
处长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若三个月内调解不成,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 |
三个月内 |
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 |
局监督科 |
本船实际编制的,符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要求的,可操作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附送船舶《总体布置图》、《燃油管系图》、《货油管系图》、《舱容曲线图》各三份。 |
主管科长 |
加盖公章同意执行 |
五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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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油类记录簿》 |
局监督科 |
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办事员 |
签发《油类记录簿》 |
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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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垃圾记录簿》 |
局监督科 |
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办事员 |
签发《垃圾记录簿》 |
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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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登记机关 |
1、提交申请书;2、提交《船舶国籍证书》;3、《船舶检验证书》。 |
科长 |
签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7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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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 |
局监督科 |
1、提交《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3、船员适任证书或特殊培训证;4、航线船舶操作、船舶保养、维修计划等操作手册。 |
科长 |
签发安全操作证书 |
7天内 |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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