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3-01-10 16:31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中、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虎门张金兰水产品店(经营者:张金兰)销售的“竹节虾(九节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莞市虎门张金兰水产品店(经营者:张金兰)销售的“竹节虾(九节虾)”, (抽样日期:2022年9月16日),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虎门张金兰水产品店(经营者:张金兰)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及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在得知涉案“竹节虾(九节虾)”抽检不合格后实施召回。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竹节虾(九节虾)”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柒佰壹拾伍元(¥715元);3、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31206230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在销售和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温湿度都符合食品经营的相关要求,因此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