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9号),涉及我市黄江镇的6家(东莞市黄江万悦田心日用品店、东莞市黄江天鲜水果店、东莞市黄江亚海蔬菜店、东莞市黄江日日鲜蔬菜批发档、东莞市黄江亚原蔬菜档、东莞市黄江利太粮油店)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万悦田心日用品店经营的“辣椒(螺丝椒)”。
东莞市黄江万悦田心日用品店经营的食品:“辣椒(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4月8日),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435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螺丝椒)”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9m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噻虫胺”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辣椒(螺丝椒)”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二、东莞市黄江天鲜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芒果)”。
东莞市黄江天鲜水果店经营的食品:“小台芒(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其“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436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芒果)”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905m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吡唑醚菌酯”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小台芒(芒果)”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三、东莞市黄江亚海蔬菜店经营的“四季豆”。
东莞市黄江亚海蔬菜店经营的食品:四季豆(购进日期:2025年4月8日),其“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55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乙酰甲胺磷(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6m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乙酰甲胺磷”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四季豆”的“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四、东莞市黄江日日鲜蔬菜批发档经营的“荷兰豆(食荚豌豆)”。
东莞市黄江日日鲜蔬菜批发档经营的食品:“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5年4月6日),其“吡唑醚菌酯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吡唑醚菌酯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56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701mg/kg)和多菌灵(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948m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吡唑醚菌酯和多菌灵”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荷兰豆(食荚豌豆)”的“吡唑醚菌酯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五、东莞市黄江亚原蔬菜档经营的“四季豆”。
东莞市黄江亚原蔬菜档经营的食品:“四季豆”(购进日期:2025年4月14日),其“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440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乙酰甲胺磷(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60m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乙酰甲胺磷”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四季豆”的“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农药导致的。
六、东莞市黄江利太粮油店经营的“红鸡蛋”。
东莞市黄江亚原蔬菜档经营的食品:“红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5月7日),其“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指标受到生产环节影响。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462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红鸡蛋”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多西环素(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970ug/kg)”。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乙酰甲胺磷”的产品或其他相关产品,故排除当事人销售过程中人为主动造成的,被抽检的“红鸡蛋”的“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超限量使用兽药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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