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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东莞市黄江于大厨餐饮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2711号)
  • 2025-07-0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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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于大厨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7LCU1M2A):

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5〕270627D0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5〕270627D01号)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照核准许可要求从事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5年2月3日至2025年4月7日期间未按核准许可要求擅自在经营场所经营“凉拌皮蛋”等冷食类食品,期间销售金额共95.34元,货值共95.34元,违法所得为95.34元。当事人能提供相关销售记录,上述情况由当事人自行统计,我局予以采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核准许可要求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关系;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提取3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确认和证实。

当事人未按核准许可要求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时间短。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建议减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核准许可要求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所得玖拾伍元叁角四分(95.34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核准许可要求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1〕121220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锡华、邵伟联系电话:8336847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社区龙芯三街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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