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7号),涉及我市黄江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彬彬馄饨铺使用的餐具“小碗、大碗”。
东莞市黄江彬彬馄饨铺使用的餐具“小碗、大碗”(消毒日期:2024-11-08),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指标受到清洗环节影响。该经营户餐具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21号)。
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餐饮具大碗不合格指标数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0.030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小碗不合格指标数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0.037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含“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及相关洗涤剂,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该批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经营户在该餐饮具在清洗过程中洗涤剂冲洗不充分、不彻底。
二、东莞市黄江湘一钵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蒸饭碗、不锈钢碗”。
东莞市黄江湘一钵餐饮店使用的餐具“蒸饭碗、不锈钢碗”(消毒日期:2024-11-12),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指标受到清洗环节影响。该经营户餐具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27020号)。
根据调查,该批餐饮具蒸饭碗不合格指标数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0.022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锈钢碗不合格指标数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0.040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现场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该单位已倒闭,并且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显示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1月28日已注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