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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746号)
  • 2023-12-1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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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2号),涉及我市黄江镇1家(东莞市黄江何肖英水果档)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何肖英水果档经营的食品荔枝

(一)东莞市黄江何肖英水果档经营的食品荔枝”(单价10元/kg,进货日期:2023年7月16日),其“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该经营户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初次违法。2、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单位销售的“荔枝”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该单位销售的涉案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该单位事后并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并发出召回公示书,进货的涉案食品共计的货值较小,且本案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结果0.26mg/kg;标准指标:≤0.1mg/kg),在该单位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杀虫剂,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7346号)

(三)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荔枝”不合格指标数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结果0.26mg/kg;标准指标:≤0.1mg/kg)该经营户并无主观添加的可能性,因此推断上述食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是该“荔枝”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导致被抽检不合格,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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