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9号),涉及我市黄江镇1家(东莞黄江菜惠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黄江菜惠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红葱”。
(一)东莞黄江菜惠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红葱”(单价:21.16元/kg,进货日期:2023年5月31日),其“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7302号)。
(三)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不合格指标数为“噻虫嗪”(检测结果3.0 mg/kg;标准指标≤0.3 mg/kg),现场检查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含“噻虫嗪”及相关化学品,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该批产品“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者在该“红葱”的种植过程中非法超量添加杀虫剂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