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8号),涉及我市黄江镇1家(东莞市黄江忠源海鲜店)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忠源海鲜店经营的食品“花甲”。
(一)东莞市黄江忠源海鲜店经营的食品“花甲”(单价:32元/L,进货日期:2022年11月2日),其“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经营户以下情形,该“花甲”购进时是连同养殖水一同购进的,销售时没有更换过养殖水,进货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单位销售的“花甲”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该单位销售的涉案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单位事后并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并发出召回公示书,进货的涉案食品共计的货值较小,且本案所涉不合格指标项目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在该单位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及相关产品,故排除是该单位人为主动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7011号)
(三)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次“花甲”不合格指标数为:恩诺沙星(检测结果6.80×10³μg/kg ;标准指标:≤100μg/kg);氟苯尼考(检测结果288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经营户并无主观添加的可能性,因此推断上述批次食品“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是该“花甲”养殖者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非法使用禁用兽药导致被抽检不合格。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