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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708号)
  • 2022-06-1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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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7号),涉及东莞市黄江镇1家(东莞市黄江梅娣蔬菜档)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黄江梅娣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年桔”。

(一)东莞市黄江梅娣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年桔”(单价:10元/kg,进货日期:202201月27日),其“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已依法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该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做好了涉案食品召回公示书对已购买涉案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召回,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任何在食用该经营户销售的涉案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且该经营户进货的涉案食品共计的货值较小,查明涉案食品被检测不合格的原因不在该经营户。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其行为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我局对该经营户作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70073号)。

(三)该经营户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根据调查,该批产品“丙溴磷”不合格指标数为(检测结果0.3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经营户并无主观添加的可能性,且该批食品在销售贮存过程均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推断其“丙溴磷”项目不合格是该“年桔”在种植过程中种植户超量使用农药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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