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打开行政区划_中国东莞横沥街道栏目页面,本页面是由15个视窗区共计15个区域组成,操作帮助请按Alt加问号键。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1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东莞横沥街道栏目”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1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4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9Z006号)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6,本区域含有2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涉及我镇16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秦记餐饮店销售的“即食白切鸡”“即食烧鸭”

       (一)东莞市横沥秦记餐饮店销售的“即食白切鸡”(规格整只,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即食烧鸭”(规格整只,制       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秦记餐饮店销售的“即食白切鸡”(规格整只,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即食烧鸭”(规格整只,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223B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白切鸡”“即食烧鸭”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伟航饮食店销售的“即食脆皮五花肉”

       (一)东莞市横沥伟航饮食店销售的“即食脆皮五花肉”(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伟航饮食店销售的“即食脆皮五花肉”(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221C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脆皮五花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三、东莞市横沥文伟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猪脚”

       (一)东莞市横沥文伟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猪脚”(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文伟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猪脚”(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219C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猪脚”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四、东莞市横沥詹伟健蔬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横沥詹伟健蔬菜档销售的“姜”(规格10斤,进货日期:2023-11-01),“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詹伟健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131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姜”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噻虫胺”是农药成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横沥志欢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和“即食猪脚肉”

       (一)东莞市横沥志欢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10份,进货日期:2023-11-01)和“即食猪脚肉”(规格7份,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志欢猪脚饭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131D05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烧鸭肉”和“即食猪脚肉”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烧鸭肉”和“即食猪脚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六、东莞市横沥隆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

       (一)东莞市横沥隆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6.1斤,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隆记猪脚饭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131D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烧鸭肉”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烧鸭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七、东莞市横沥饭香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

       (一)东莞市横沥饭香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规格7份,进货日期:2023-11-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饭香餐饮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131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卤猪肉”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卤猪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八、东莞市横沥荣嘉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

       (一)东莞市横沥荣嘉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规格16份,进货日期:2023-11-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荣嘉餐饮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131D03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卤猪肉”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卤猪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九、东莞市横沥胜记猪脚饭店 销售的“即食烧鸭肉”

       (一)东莞市横沥胜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12份,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胜记猪脚饭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131D04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即食烧鸭肉”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是该店的“即食烧鸭肉”制作完成后摆放时间过长,导致了抽检结果的不合格。


       十、东莞市横沥华斌副食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华斌副食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华斌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C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一、东莞市横沥吴福兴副食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吴福兴副食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吴福兴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C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二、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A04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三、东莞市横沥肥老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肥老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A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四、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山奈”和“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和“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A03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山奈”和“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五、东莞市横沥洪运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洪运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洪运干货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山奈”和“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十六、东莞市横沥管记粮油店销售的“山奈”

       (一)东莞市横沥管记粮油店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管记粮油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出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90304A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展开对“山奈”和“白芷”进行召回及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经该店分析,因“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食品添加剂,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所在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6
中国东莞横沥街道栏目_中国东莞横沥街道栏目
提示:您已进入视窗区14,本区域含有4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版权所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hengli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提示:您已离开视窗区14
拼音 简体
重置
声音开关
声音开关
语速
语速
阅读方式
阅读方式
配色
配色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说明
更多服务
读屏专用
退出服务
导航区 ALT+1
视窗区 (15) ALT+2
交互区 ALT+4
列表区 ALT+5
正文区 ALT+6
服务区 AL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