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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5:07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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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沥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涉及我镇2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优鲜生蔬菜档销售的“姜(肉姜)”
(一)东莞市横沥优鲜生蔬菜档销售的“姜(肉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姜(肉姜)”。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东莞市横沥怡莎蔬菜档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
(一)东莞市横沥怡莎蔬菜档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检验项目“多菌灵”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食荚豌豆(荷兰豆)”。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三、东莞市横沥隆武菜肉店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横沥隆武菜肉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豇豆”。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四、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黄骨鱼”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检验项目“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黄骨鱼”。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五、东莞市横沥标记鱼档销售的“鲩鱼(草鱼)”
(一)东莞市横沥标记鱼档销售的“鲩鱼(草鱼)”(规格50斤,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鲩鱼(草鱼)”。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六、东莞市横沥詹伟健蔬菜档销售的“姜”
(一)东莞市横沥詹伟健蔬菜档销售的“姜”(规格10斤,进货日期:2023-11-01),“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姜”。经调查,该店一共购入上述“姜”10斤,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七、东莞市横沥志欢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和“即食猪脚肉”
(一)东莞市横沥志欢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10份,进货日期:2023-11-01)和“即食猪脚肉”(规格7份,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烧鸭肉”和“即食猪脚肉”。经调查,该店一共加工上述“即食烧鸭肉”10份、“即食猪脚肉”7份,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八、东莞市横沥隆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
(一)东莞市横沥隆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6.1斤,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烧鸭肉”。经调查,该店一共购进上述“即食烧鸭肉”6.1斤,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九、东莞市横沥饭香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
(一)东莞市横沥饭香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规格7份,进货日期:2023-11-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菌落总数”。经调查,该店一共加工上述“即食卤猪肉”7份,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东莞市横沥荣嘉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
(一)东莞市横沥荣嘉餐饮店销售的“即食卤猪肉”(规格16份,进货日期:2023-11-0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卤猪肉”。经调查,该店一共加工上述“即食卤猪肉”16份,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一、东莞市横沥胜记猪脚饭店 销售的“即食烧鸭肉”
(一)东莞市横沥胜记猪脚饭店销售的“即食烧鸭肉”(规格12份,进货日期:2023-11-0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烧鸭肉”。经调查,该店一共加工上述“即食烧鸭肉”12份,全部销售完毕。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二、东莞市横沥秦记餐饮店销售的“即食白切鸡”“即食烧鸭”
(一)东莞市横沥秦记餐饮店销售的“即食白切鸡”(规格整只,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即食烧鸭”(规格整只,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白切鸡”“即食烧鸭”。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三、东莞市横沥伟航饮食店销售的“即食脆皮五花肉”
(一)东莞市横沥伟航饮食店销售的“即食脆皮五花肉”(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脆皮五花肉”。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四、东莞市横沥文伟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猪脚”
(一)东莞市横沥文伟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猪脚”(制作日期:2023年11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猪脚”。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五、东莞市横沥富明鲜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烧鹅”
(一)东莞市横沥富明鲜饮食店销售的“即食烧鹅”(加工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即食烧鹅”。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六、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横沥嘉荣购物商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检验项目“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豇豆”。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公司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十七、东莞市横沥华斌副食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华斌副食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八、东莞市横沥吴福兴副食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吴福兴副食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4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九、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何氏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东莞市横沥肥老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肥老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一、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山奈”和“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和“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山奈”和“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二、东莞市横沥洪运干货店销售的“白芷”
(一)东莞市横沥洪运干货店销售的“白芷”(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白芷”。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三、东莞市横沥管记粮油店销售的“山奈”
(一)东莞市横沥管记粮油店销售的“山奈”(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山奈”。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责令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该店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