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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14:46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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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我镇组织起草了《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6日至11月21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至: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党政办公室
邮件编码:523460
邮箱:dghldzb @163.com
联系方式:83371319
河长制配套制度之一:
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镇级河长
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和《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称 “镇领导小组”)会议、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镇河长办”)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组成成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第一总河长或第一总河长委托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村(社区)、工业园区级河长,镇领导小组成员,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镇级第一总河长或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镇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增加会议频次,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批准,可另行召开。由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解决我镇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各村(社区)、工业园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第一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镇级第一总河长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五条 【会务工作】镇级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级第一总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负责,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镇级第一总河长签发。 第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镇级第一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第一总河长或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二、镇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 【组成成员】镇领导小组会议由镇领导小组组长或镇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 【会议频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增加会议频次,经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镇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镇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承办。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镇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镇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由镇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镇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镇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 第一条 【组成成员】镇级河长会议由3大河流(流域)各镇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级河长、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下称河长助理)、镇级河长负责河流(流域)流经村(社区)、工业园区的村级河长、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各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镇级河长会议分流域召开,原则上每条镇级河流(流域)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增加会议频次,经镇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由河长助理会同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和镇委、镇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所辖流域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流域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流域内各村(社区)、工业园区河长制考核问责和奖励细则等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五条 【会务工作】镇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镇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能出席镇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镇级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负责,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签发。 第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上报镇级河长。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河长报告。
四、镇河长办会议 第一条 【组成成员】镇河长办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河长办成员、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镇级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镇河长办主任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镇河长办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镇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五条 【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由镇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
五、附则 第一条 镇级总河长会议、镇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可联合召开。 第二条 村级河长制会议制度由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由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镇河长办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河长制配套制度之二:
河长制配套制度之三:
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和《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各单位、村(社区)、工业园区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形式】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镇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五个工作组中,水务、环保牵头的工作组负责全面统筹与协调全镇的督察工作,另外三个工作组以流域片区为单元,包片对区域内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各驻村团队副团长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督察分工方案附后)。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商请镇委镇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镇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和省、市、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中央、省、市及我镇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镇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湖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湖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河长分别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镇领导小组”)会议、镇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湖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向被督察村(社区)、工业园区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责任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作组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镇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镇级河长或总河长,其中每年底的定期督察报告经镇级河长审定后报镇领导小组。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社区)、工业园区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村(社区)、工业园区。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村(社区)、工业园区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 【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年底,镇河长办在全镇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镇级河长对村(社区)、工业园区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各村(社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十一条 【修订解释】本制度由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镇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
附件:
督察分工方案
序号 | 流域片区 | 河长 | 责任单位 | 分片村(社区)、工业园区范围 | 责任河道 |
1 | 全镇 | 镇第一 总河长 | 水务中心 | 全镇 | 所有河道 |
2 | 镇总河长 | 环保分局 | |||
3 | 东引运河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协同创新中心 | 新四村 | 东引运河(新四河段)、小坑尾排渠、职教城1号排渠、职教城4号排渠 |
宣教文体局 | 水边村 | 东引运河(水边河段)、仁和水(水边河段)、水边排渠、四马排渠、南坑桥排渠、淦田排渠、职教城2号排渠、 职教城3号排渠 | |||
财政分局 | 横沥村 | 东引运河(横沥河段)、横沥围排渠、田坑排渠(横沥河段)、松麻岭渠 | |||
监察室 | 村尾村 | 东引运河(村尾河段)、仁和水(村尾河段)、村尾排渠 | |||
农林水务局 | 半仙山村 | 东引运河(半仙山河段)、新海排渠 | |||
人大办 | 六甲村 | 仁和水(六甲河段)、沙湖口排渠 (六甲河段)、六甲排渠、 田甲排渠(六甲河段) | |||
组织人事办 | 村头村 | 仁和水(村头河段)、村头排渠 | |||
资产公司 | 田饶步村 | 仁和水(田饶步河段)、田甲排渠(田饶步河段)、田饶步水库 | |||
重点工程办 | 长巷村 | 仁和水(长巷河段)、长巷排渠、 长巷围排渠 | |||
环保分局 | 田坑村 | 田坑排渠(田坑河段) | |||
经信局 | 田头村 | 田坑排渠(田头河段) | |||
资产公司 | 新城工业区 | 新城排渠 | |||
4 | 寒溪水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经信局 | 田头村 | 寒溪水(田头河段) |
农林水务局 | 半仙山村 | 寒溪水(半仙山河段)、半坑排渠 | |||
卫计办 | 隔坑村 | 寒溪水(隔坑河段)、隔坑排渠 |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石涌村 | 寒溪水(石涌河段)、石涌排渠 | |||
社会事务局 | 山厦村 | 大圳埔排渠(山厦河段)、张坑排渠(山厦河段)、山厦箱涵、山厦排渠 | |||
社工委 | 张坑村 | 张坑排渠(张坑河段) | |||
商务局 | 月塘村 | 大圳埔排渠(月塘河段) | |||
资产公司 | 西城工业区 | 石涌新排渠 | |||
5 | 南畲朗排渠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安监分局 | 月塘村 | 南畬塱排渠(月塘河段) |
资产公司 | 三江工业区 | 三江排渠、南畬塱排渠(三江段) | |||
(备注:各驻村团队副团长所在部门为责任部门) | |||||
河长制配套制度之四:
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
助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我镇河长制工作,提高河长对河长制工作的履职尽责能力,确保河长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横沥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员设置】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镇级河长分别配备1名助理员、1名联络员。其中助理员由水务中心、环保分局、农林水务局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正职或副职担任,联络员由上述部门副职或业务骨干担任,村(社区)、工业园区河长助理员和联络员的设置可参照执行。设立镇、村两级河道警长,由同级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工作职责】河长助理员、联络员协助河长开展巡河、督察督办、考核等工作;协助河长制定巡查计划;协助河长统筹指导协调河湖整治和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河湖整治重点工程建设和突出违法问题整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落实河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道警长协助本级河长做好责任河湖保护工作,依法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配合开展河长制联合执法工作,为推进河湖治理和保护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工作机制】河长助理员根据河长职责于每年1月前制定年度巡河计划和河长会议安排,并根据巡河计划和河长会议安排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并通知下级河长和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每月5日前向河长汇报当月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须及时向河长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河长交办事项,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的问题事项,传达河长指示批示;于每年年底做好河长年度履职报告。河长联络员协助河长助理员开展相关工作。
河道警长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本级河湖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送本级相应河湖河长和河长办,并组织处理涉河湖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向河长反馈,并报河长办备案。
第五条 【人员调整】助理员、联络员、河道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河长办提出,并按程序报本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由镇河长办负责修订解释。
第七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
河长助理员、联络员名单
河流 (流域) | 河长 | 业务部门 | 助理员 | 联络员 |
全镇 | 镇第一 总河长 | 水务中心 | 正职1名 | 副职 |
全镇 | 镇总河长 | 环保分局 | 正职1名 | 副职 |
东引运河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水务中心 | 副职1名 | 业务骨干 |
寒溪水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环保分局 | 副职1名 | 业务骨干 |
南畲朗排渠 (横沥镇段) | 镇级河长 | 农林水务局 | 副职1名 | 业务骨干 |
附件2:
镇、村级河道警长名单
镇级 | 姓名 | 职务 | 各村(社区)、 工业园区 | 姓名 | 职务 |
横沥镇 | 叶满河 | 公安分局 副局长 | 新四村 | 杨镇海 | 警长 |
水边村 | |||||
横沥村 | 黄庆锋 | 警长 | |||
半仙山村 | |||||
村尾村 | 吴焕钦 | 警长 | |||
村头村 | |||||
六甲村 | 邓柱华 | 警长 | |||
田饶步村 | |||||
长巷村 | |||||
田坑村 | 罗彬锋 | 警长 | |||
田头村 | |||||
新城园区 | 叶见良 | 警长 | |||
隔坑村 | 罗根培 | 警长 | |||
石涌村 | |||||
西城园区 | |||||
山厦村 | 吴渭河 | 警长 | |||
张坑村 | |||||
月塘村 | |||||
新月山 |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