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东价〔2012〕58号),我市大市区的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调整,第一步从2012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步从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具体分类水价(含税)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 第一步 | 第二步 |
居民生活用水 | 1.40 | 1.58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1.70 | 1.90 |
趸售 | 1.29 | 1.45 |
特种用水 | 3.50 |
12月15日前后的用水量该如何计算
为确保用水客户的利益,使新旧水价合理过渡,大市区的市民可根据抄表时间来判断计算标准。2013年12月15日前抄表的水费,统一按照调整前的第一步水价标准收费。12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的用水量,仍然按照调整前的第一步水价标准收费;自第二次抄表起,所抄的用水量则按第二步水价标准收费。例如:
市民属于每个月抄表的,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一步水价标准收费,在2014年1月抄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二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二步水价标准收费;
市民属于逢双月抄表的,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一步水价标准收费,在2014年2月抄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二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二步水价标准收费;
市民属于逢单月抄表的,在2014年1月抄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一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一步水价标准收费,在2014年3月抄表(2013年12月15日后第二次抄表)的水量按第二步水价标准收费。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算方式维持不变
本次水价调整不改变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算方式,计算方式仍为第一级水量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但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已调整为新标准,因此阶梯式水费金额亦会随之变化。
水价上调后,持有我市镇(街)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五保户、低保对象继续享有水价优惠。符合条件的五保户、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1立方米及以下的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计收,超额部分按规定水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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