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70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1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莞城世兴副食店销售的腊肉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世兴副食店销售的腊肉(商标:/,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5-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莞城世兴副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给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70914ZF687号)。
原因排查。经核查,经营者购入上述食品后,严格按照储存条件进行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天气炎热造成。
二、东莞市莞城国生水产档销售的鱿鱼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国生水产档销售的鱿鱼(商标:/,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6-15),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莞城国生水产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五)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71022ZF694号)。
原因排查。经核查,该商铺购进上述鱿鱼后,严格按照储存条件保存,并未添加违法物质,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养殖和加工环节引起的。
三、东莞市莞城周小娓蔬菜档销售的姜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周小娓蔬菜档销售的姜(商标:/,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莞城周小娓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71022ZF696号)。
原因排查。经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姜”后,未有添加其他非法物质,抽检不合格原因应该是上游种植业环节问题。
四、东莞市莞城卢彩蔬菜档销售的黄玉姜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卢彩蔬菜档销售的黄玉姜(商标:/,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6-30),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莞城卢彩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71022ZF695号)。
原因排查。经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黄玉姜”后,严格按照储存要求保存,经营过程无添加任何非法物质,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上游种植环节引起的。
五、东莞市莞城阿玲蔬菜档销售的姜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莞城阿玲蔬菜档销售的姜(商标:/,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07-01),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莞城阿玲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初犯,当事人所处流通环节,涉案食品数量少,未发现主观恶意,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基本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开展了食品召回工作,存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以上情况,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170914ZF658号)。
原因排查。经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姜”后,未有添加其他非法物质,抽检不合格原因应该是上游种植业环节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