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东莞市鸿鑫盛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东莞市鸿鑫盛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因你公司已不在住所原址经营,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本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1〕171022ZF1900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170531ZF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壹佰伍拾元整(¥150)。请收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壹万元整(¥10000),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如你公司对本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