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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城管分局2019年1月(第三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19-01-28 15:01
  • 来源: 中国东莞莞城街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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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要求,现将莞城城管分局2019年1月(第三次)所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如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27号 李勇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文具案 李勇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李勇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文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8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8  
2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28号 李文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皮具案 李文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李文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皮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8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8  
3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29号 罗人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熟食案 罗人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巡查发现当事人罗人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熟食。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8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8  
4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0号 王睹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皮具案 王睹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9日巡查发现当事人王睹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皮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9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9  
5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1号 王喜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厨具案 王喜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9日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喜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9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9  
6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2号 李灿在莞城新兴路无照乱摆卖早餐案 李灿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李灿在莞城新兴路无照乱摆卖早餐。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7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3号 黄玉姫在莞城新兴路无照乱摆卖早餐案 黄玉姫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黄玉姫在莞城新兴路无照乱摆卖早餐。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8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4号 陈小李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蔬菜案 陈小李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陈小李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蔬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9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5号 吴平在莞城博厦桥西无照乱摆卖烧烤案 吴平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吴平在莞城博厦桥西无照乱摆卖烧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0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6号 李伍枝在莞城迈豪街口无照乱摆卖烧烤案 李伍枝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李伍枝在莞城迈豪街口无照乱摆卖烧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1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7号 陈小兰在莞城创业路无照乱摆卖烧烤案 陈小兰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陈小兰在莞城创业路无照乱摆卖烧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2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8号 陈东华在莞城旗峰路无照乱摆卖水果案 陈东华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陈东华在莞城旗峰路无照乱摆卖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3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39号 林文芳咋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案 林文芳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林文芳咋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4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0号 黄家乐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案 黄家乐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黄家乐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5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1号 王伟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案 王伟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0日巡查发现当事人王伟在莞城罗村路无照乱摆卖水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2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20  
16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2号 李宁业在莞城沿江路无照乱摆卖蔬菜案 李宁业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6日巡查发现当事人李宁业在莞城沿江路无照乱摆卖蔬菜。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6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6  
17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3号 林果在莞城沿江路无照乱摆卖衣服案 林果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9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周芳在莞城洲面横街无照乱摆卖干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9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9  
18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4号 刘伍顺在莞城创业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刘伍顺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刘伍顺在莞城创业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43条的轻微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8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8  
19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5号 周芳在莞城洲面横街无照乱摆卖干粮案 周芳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9日巡查发现当事人周芳在莞城洲面横街无照乱摆卖干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9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9  
20 东综管罚字[2019]第17-0046号 高维全在莞城沿江路无照乱摆卖干粮案 高维全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9日巡查发现当事人高维全在莞城沿江路无照乱摆卖干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9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19  
21 东综管处字[2018]第17-0573号 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建建设工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案 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分局于2018年10月18日接部门通知当事人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市东城堑头路祥龙街利通花园小区正门口进行改建建设工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燃气管理类修订)》序号14,违法程度一般,予以处罚。 自动履行,   2019-1-10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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