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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010D/2021-0051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15
名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文号: 东府〔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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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23  浏览次数:-

市府红头.png

东府〔2021〕25号

红头横线.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

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东莞市境内京九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序号

线路

所属行政区划

线路起讫里程

左(右)侧

距离(米)

1

线

常平镇

K2309+376-K2310+787

左右侧

8

2

常平镇

K2309+376-K2310+737

左右侧

8

3

常平镇

K2309+376-K2310+100

左右侧

8

4

常平镇

K2309+376-K2309+589

左右侧

8

5

常平镇

K2309+376-K2304+000

左右侧

8

6

谢岗镇

K2304+000-K2301+500

左右侧

8

7

谢岗镇

K2288+400-K2301+500

左右侧

8

  备注:表中距离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堑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内外距离;高速铁路(含城际铁路)与普速铁路并行区段高速侧铁路钱路安全保护区按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规定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按公示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辖区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附则

  此通告从印发日起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18〕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