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20〕5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Ⅲ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如下:
一、实施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全天禁止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通行:环城北路—G94珠三角环线高速—石大公路—连马路—X983县道—厚大路—环湖路—湖景大道—G4京港澳高速—万道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
二、实施黑烟车限制通行
全天禁止黑烟车在东莞市内道路通行,高速公路除外。
三、附则
(一)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不受限行限制。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1.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2.林格曼烟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
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附件2
林格曼烟度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9林格曼黑度: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分为0~5级。对应林格曼浓度图有六种,0级为全白,1级黑度为20%,2级为40%,3级为60%,4级为80%,5级为全黑。
8.2结果判定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