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20〕2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粤府〔2019〕1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普查任务
人口普查每十年一次,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组织开展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彻底摸清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资料,对制定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就业政策,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经济的关系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二、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东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肖亚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 白 涛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郭向阳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罗军文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梁佳沂 市政协副主席、市统计局局长
卢汉彪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庆松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赖健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绍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叶向阳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 曾平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胡炳棋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庄学华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市智网中心主任
黄 辉 市委网信办主任
黄慧红 市委台港澳办主任
梁凤鸣 市教育局局长
董 铁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春扬 市民政局局长
陈鸿钧 市司法局局长
司 琪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永忠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锡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陆世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郑晓微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陈文东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吴新征 东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饶太平 武警东莞支队政治工作处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陈文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立1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各成员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宣传、网信、台港澳、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宗、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广电旅游体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各镇街(园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兼任,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须配备工作人员15-20名,具体由公安分局牵头,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或聘任人员组成。各镇街(园区)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在2020年3月中旬前组建完毕,落实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办公电脑、通讯电话等办公条件,并将有关成立文件、联系方式等上报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
各村(社区)要在2020年4月中旬前组建好人口普查小组,由村(社区)主任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5-8名,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上报各镇街(园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落实各项保障,严格依法普查
(一)落实经费保障。根据人口普查工作流程,全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延伸至2022年末,镇街(园区)一级普查工作延伸至2022年初,村(社区)一级普查工作延伸至2021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次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市级人口普查经费列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园区)也要在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好人口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督促村(社区)切实保障人口普查工作的开支。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坚持依法普查。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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