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粤府明电[2005]12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东莞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逐渐成熟和完善,开发结构基本合理,市场供需两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稳中有升。2003年全市商品住房均价为2883元/平方米,同比增长2.82%;2004年商品住房均价为3298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4.39%;2005年3月商品住房均价为3305元/平方米,比去年年底增长0.2%。房价上涨主要原因是土地价格、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住房品质和功能提升等。住房关系到民生大计,住房价格历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外来人员购房日渐旺盛,保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东莞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稳定住房价格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住房价格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优化商品住房供应,加大房价监控力度 规划部门要严格加强规划调控,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审批房地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审批依据;要引导调整住房的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建设量,加大中低价格、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房管部门要着力培育房地产二手市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要加强廉租住房建设,重点解决一些贫困村、困难户比较集中社区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按照《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加大对住房困难户帮扶力度,按标准及时对住房困难户进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及房屋维修;要加强租赁管理及租赁税征收,抑制个人买房过度需求及投资,进一步平衡供求关系,稳定房价。统计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价的监控,密切注意和掌握住房价格的动向,要通过有效渠道每季度向市民公布一次房价变化的信息。 三、加强土地调控,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在供地来源方面,要重点抓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工作,严格清查违法用地,清理和消化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要探索“一级机构、两级储备”的机制,建立市、镇两级土地储备库,镇区储备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体系统一管理。在供地方面,要以中低档住房用地为主,严格控制大型商业网点用地,严禁高档别墅、高级复式住宅项目用地,保障普通住房用地需求,抑制投机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空置房的增长,积极消化现有空置房,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减少住房被动性需求 各镇区和规划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4〕75号)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控制涉及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上马,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要制定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2005年的拆迁规模要控制在去年的水平之内。 五、积极引导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各有关部门及房地产行业机构要采取以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发放宣传单张以及通过各种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住房市场调控政策,积极引导居民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控制不合理需求。各镇区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会、工会基层组织、各种协会以及劳动部门的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力度,督促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目前住房价格的实际情况,把房价与贷款限额挂钩,控制购买高档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需求。 六、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 房管部门要在今明两年内建立我市房地产远程审批系统及交易系统,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信息、二手房交易信息每天在网上向公众公布,及时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及走向。要加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粤府明电[2005]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保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房地产市场总体表现理性、成熟,住房价格较平稳,2003年全省商品住房均价为2986元/平方米,同比下降2.87%;2004年全省商品住房均价为3295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0.34%;今年l-2月,全省商品住房均价为3295元/平方米,同比下降8.0l%。但由于我省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大城市仍然存在房价涨幅较大的问题,跟风上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如不及时落实相关措施,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我省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加强结构调控,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房价监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使当地住房的开发建设以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要根据当地住房销售和空置情况,不断引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二手住房交易市场,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商品房价格和供应结构进行分析检查,制定有效措施,尤其要加快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或租房补贴发放的力度,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三年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住房问题的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监控住房价格的责任,做好住房价格的统计工作,并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通报等形式让市民及时了解住房价格的变化情况;各地当月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超过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要立即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应对措施,报省建设厅备案。对隐瞒不报或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房价大幅上涨局面难以控制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不得突破;没有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确需突破年度计划控制指标的,应经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要切实落实国家的供地政策,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要将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地国土部门要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解决烂尾楼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措施加快消化空置房,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减少拆迁引起的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4〕75号)的要求,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要制定当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各地2005年的拆迁规模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拆迁问题反映较多的城市尤其要注意减少拆迁规模和解决好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改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住房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采用其它有效形式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情况。各类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应避免组织各种以“涨价”为主题的房地产论坛,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客观运行。要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改革工作,条件成熟的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适当提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贷款的比例,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 深圳市已经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规范当地的市场交易,准确收集市场信息,制定房地产政策起了很好的作用。省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快在全省推进这两个系统的建设进度,争取两年之内完成;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省建设厅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房价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和商品住房空置率较高的地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于4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4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要有计划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要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减轻市场压力。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 要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利用舆论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同时,要规范引导措施,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引起房地产市场大的波动。 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的研究,尽快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继续完善调控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土地、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还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节措施,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或城市还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3月26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确保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房地产业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保持较合理的增长水平,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市场需求量较大,部分城市仍然存在着住房供应结构偏重大户型、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将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房地产市场以普通住房供应为主要方向,着力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清除我省房地产市场中的不健康因素,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房价较高且财政能力较强的城市可根据商品房价格变化适当提高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提高职工购买普通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个人贷款的比例,支持职工购买住房;要扩大城镇购房入户政策的范围,促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城镇购房;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政策推动住宅产业化进程,发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生态环保型住宅,全面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住宅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加强结构调控,满足广大群众的住房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一)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城镇住房供应以普通住房为主。要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从2005年6月1日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各市年度普通住房供应的面积应不低于住房供应总面积的70%,并在2005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各地可根据当地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供应的实际,研究确定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销售对象、销售利润上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在2005年9月前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四)大力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在省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和扩大房源,通过建设廉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加快推进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建设政策性租赁房等手段适当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基本解决现有城镇住房特困户的目标和2005年全省解决1万户城镇特困户住房的目标。 (五)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各地要通过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联动,形成住房市场价格级差和梯度消费的格局,适应中低收入群众和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要在按照国家政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的同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减免普通住宅交易相关税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大力发展二手住房交易,增加中低价住房的市场供应量;切实降低住房租赁税费负担,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不同需求的群众提供房源。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2005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已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房价较高、土地需求紧张的地级以上市,在不突破计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供应量。各地要加强对已批出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经认定属闲置土地且已超过一年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一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 各地房管和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制定可行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调整购房契税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和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明确如下:2005年6月1日前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已受理了住房交易转让申请的,按照原税收政策执行;第一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律按照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6月1日起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有关住房转让申请的,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下同)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五、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和管理水平 各地要抓紧推进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是对商品房的预售、交易合同登记、二手房交易进行系统管理;要对市场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和数据统计,逐步做到向社会公开进入交易市场的楼盘信息和交易状况,引导住房开发投资和住房消费理性发展。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在2006年底前实现预售商品房交易网上实时登记和在公共网站公开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其他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底前启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当地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确保各地房地产信息系统如期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 六、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内部认购”活动。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要协助工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发布房地产广告、虚假陈述、内容缺失等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要公开楼盘具体规划信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按揭贷款购房人的身份审查,防止开发商骗取贷款的假按揭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 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