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府办〔2014〕4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上述企业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属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即市属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15%的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收缴。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划转公共财政支出。上划公共财政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八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第三季度,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通知。
(二)申报计划。市属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报本企业预算草案,报送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
(三)审核报送。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对市属企业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批准。审核报送工作原则上在第四季度完成。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市属企业。
第十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国资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国资委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市国资委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后拨付给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季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市国资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国资委应每季度编制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按照市财政和市国资委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并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按规定对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使用市属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资委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26日。《东莞市国有市属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8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