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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30010/2004-0027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1-18
名称: 关于印发大力整治全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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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力整治全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1-18  浏览次数:-
( )
东莞公报
期 刊 号:200306
文 件 号:东府办[2003]94号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大力整治全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整治全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力整治全市水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

  我市地处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迅速发展成IT产业为龙头的制造业基地,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目前正以良好的发展态势,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生态绿城、文化新城。然而,我市仍存在较多技术装备落后、污染严重的水泥生产企业,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淘汰技术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的水泥生产企业,推进我市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必须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大力整治。
  一、现状问题
  (一)发展现状
  1.企业数量与分布。目前,全市共有水泥生产企业48家,分布在15个镇区;从数量上看,中堂镇最多,共20家,占总数的40%。
  2.生产能力和产量。全市合计有立窑生产线70条,经过扩径,立窑直径最小为2.5米,最大3.3米。设备总设计生产能力约为693万吨/年(含粉磨),较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径)、加强管理等措施提高产量,据估计,实际生产能力比设计生产能力约高15%,即全市实际生产能力约为796万吨/年。
  3.技术及产品结构。东莞华润水泥有限公司、沙田水泥厂、万江联鹰水泥厂采用熟料粉磨站的生产形式,麻涌新华水泥厂采用机立窑与熟料粉磨并举,除此之外,其他企业都采用机立窑生产线。产品以强度等级为32.5~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为主。
  4.环保治理情况。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均安装了立窑除尘设备,主要是布袋除尘器,只有少数企业仍采用落后的静电除尘甚至水膜除尘;由于成本高,所有企业都没有安装脱硫设备。2002年,全市水泥生产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222万吨,粉尘排放量为5119吨。
  5.经济效益。从业人员合计10043人。2002年,上缴税金10748万元(含关税,下同),承包金10489万元,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11419万元(不含承包金);除中堂有6家企业亏损外(合计亏损532.5万元),其余企业均有盈利。其中,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上缴税金7049万元,实现利润3738万元,分别占全行业总数的66%、33%,两项指标均位居行业之首。据了解,目前水泥行业的毛利约为100元/吨,所有企业的生产都有较为可观的毛利。中堂部分企业之所以出现亏损,一方面是企业设备破损,管理落后,市场声誉差,导致售价较低,加上产量有限,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生产线多半是靠高息集资上马的,财务负担过重;当然,不能排除数据水分的因素。
  (二)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规模小。单窑生产线企业28家,约占总数的58%,这些企业的设备生产能力一般为6~8.8万吨,低于全国水泥企业的平均规模15万吨,与发达国家60万吨以上的平均规模比更是相差甚远;3条以上生产线的企业只有6家,生产线最多的石龙新洲水泥厂,有4条立窑,年产量也仅为36万吨左右。
  二是工艺落后。45家自产熟料的企业都使用机立窑,优质的转窑水泥完全为空白。由于生产方法所限,这些立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能源和资源消耗大。
  三是污染大。立窑水泥生产几乎每个环节都产生粉尘或者气体、噪音污染,而目前的治污手段只针对粉尘,且是不彻底的。据统计,我市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市排放量的10%,是导致我市酸雨的元凶之一;粉尘排放则是我市粉尘的主要排放源,给企业方圆几公里内的居民带来很大影响,造成周边群众呼吸道疾病增多。由于环保设施投入大,运行成本高(每吨水泥增加成本7~8元,以年产10万吨计算,企业每年增加成本70~80万元),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掏钱搞环境治理;有的企业虽安装了除尘器,但经常偷排放。特别是个别使用水雾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的企业,由于设备运转不稳定,操作不便,故障频繁,除尘效果差,干脆明排明放,严重影响周边空气环境和城市建设规划,影响地区的招商引资,阻碍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水泥工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息息相关。我市水泥生产企业大部分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期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水泥工业出现了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企业数量激增,但规模普遍偏小。可以说,企业存在先天不足。之后,随着宏观调控的实施,市场需求增长乏力,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自1995年开始,整个行业经历了连续四年的低迷。2000年以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培育和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促进大型企业的发展。但我市由于矿产资源贫乏,且地处珠三角地区,加上劳动力、电力、运输成本较高等原因,转窑水泥一直未能发展起来。受政策和资源的双重限制,今后我市水泥工业也不可能有大的发展。
  二、有关政策
  (一)1997年6月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机械工业部联合以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要求在2000年底前淘汰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文中还指出:“已经制定严于国家公布淘汰目录要求的淘汰计划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地方淘汰计划。”从这侧面说明,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公布淘汰目录要求的淘汰计划。
  (二)1999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以第6号令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重申在2000年底前淘汰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1999年8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以第14号令发布《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明令自1999年9月1日起禁止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
  (四)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以第16号令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要求在2000年底前淘汰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
  (五)2001年3月23日,广东省经贸委、计委等6个部门联合以粤经贸建材〔2001〕210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十五”期间需要关闭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是:
  1、地处珠江三角洲城市市区、小城镇镇区和近郊区的所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
  2、风景旅游区内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
  3、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年产8.8万吨及以下或单窑(生产线)水泥机立窑生产企业;
  4、生产工艺条件、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
  5、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其它市区(地级市)内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
  《意见》还提出,“严禁巧立名目对已列入淘汰目录中的立窑进行扩径改造,凡在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颁发后属淘汰范围之列的立窑,虽经扩径改造,也一律淘汰。同时也不允许将淘汰设备和企业转移、转卖。”
  三、整治意见
  (一)分步关闭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和小规模粉磨站
  我市地处珠三角地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各镇区都将逐渐演变成城市的市区或近郊区。整治水泥生产企业,对于提高城市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居住环境,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意义重大。根据国家、省有关整治水泥生产企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宜根据从严整治原则,实行分步关闭,建议分两批关闭。
  第一批,在2004年3月31日前实施关闭,范围包括:
1、位于市区、城镇中心区、风景旅游区内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
2、位于省道、国道、高速公路旁可视范围内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3、年产8.8万吨及以下或单窑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
4、生产工艺条件、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
5、水泥磨机直径1.83米及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6、自愿关闭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一批关闭的企业共33家(占企业总数的68.75%),关闭立窑38条(占总数的54.3 %),减少生产能力287.2万吨(占总数的41.4%)。
  第二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凡不在第一批关闭范围内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均列入第二批关闭。
  第二批关闭的企业共14家(占企业总数的29.17 %),关闭立窑32条(占总数的45.7%),减少生产能力306.4万吨(占总数的44.2 %)。
  麻涌新华水泥厂既使用立窑生产,又购买熟料粉磨生产,其水泥磨机直径为2.6米,符合省有关立窑企业改建粉磨站的基本要求。为此,该企业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关闭立窑,其粉磨设备则允许生产至2005年12月31日。
  上述的年产量是指原设备(未经扩径)的设计生产能力。
  若企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出现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或偷排放的,一经发现,则提前执行关闭。
  根据以上安排,除沙田华润水泥有限公司外,其余水泥生产企业均在2005年底前关闭,具体计划见附件1。
  (二)补偿办法
  我市水泥生产企业所有制成份复杂,为了维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建议对关闭的企业分情况给予补偿。
  1.补偿对象及范围
  补偿对象为所有关闭的水泥生产企业。范围包括原设备生产能力补偿、立窑扩径改造补偿、立窑除尘器补偿;其中,对第二批关闭的企业不作立窑除尘器补偿。
  按原设备生产能力进行补偿。原设备生产能力,是指立窑水泥生产线通常的设计产量,原则上以立窑直径界定产量。直径2.2米的立窑的设计产量为4.4万吨/年,直径2.5米的立窑的设计产量为6万吨/年,直径3米的立窑的设计产量为8.8万吨/年,直径3米以上的立窑的设计产量为10万吨/年。按原设备生产能力补偿而不按扩径后的生产能力补偿,这是因为立窑扩径后平均可增加产量约2万吨/年,设每1万吨年生产能力补偿80万元,则按扩径后的生产能力补偿每条窑需多支付160万元,而企业只需为此投入技改费用约20万元。
“群磨群窑”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其设备生产能力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即磨机生产能力高于立窑生产能力的,按立窑生产能力补偿;立窑生产能力高于磨机生产能力的,按磨机生产能力补偿。
  2.立窑企业的补偿标准
  (1)对第一批关闭拆除企业的补偿标准
  ①原设备生产能力补偿:每1万吨年生产能力补偿80万元。
  ②立窑扩径改造补偿:对确实已进行扩径的立窑,每条给予扩径技改费补偿20万元。
  ③立窑除尘器补偿:不同方式、规格的立窑除尘器,造价也不相同,故除尘器的补偿应区别对待。对使用立窑布袋除尘器的企业按窑径给予补偿,窑径3米及以上的每台除尘器补偿50万元,3米以下的补偿40万元;对使用静电或水雾除尘器的每台补偿30万元。
  (2)对第二批关闭拆除企业的补偿标准
  ①原设备生产能力补偿:每1万吨年生产能力补偿40万元。
  ②立窑扩径改造补偿:对确实已进行扩径的立窑每条给予扩径技改费补偿20万元。
  企业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因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整治不达标或偷排放被提前关闭的,执行第二批关闭企业的补偿标准。
麻涌新华水泥厂执行第二批关闭企业的补偿标准。
  3.粉磨站的补偿
  粉磨站无需建造立窑和立窑除尘器设备,其投资与立窑企业不同,故不能采用立窑企业的补偿标准。依实际情况,对沙田水泥厂、万江联鹰水泥厂两家规模、产量基本相同的粉磨站各补偿80万元。
  4.本方案制订期间及今后,企业新增的设备不作任何补偿。
  (三)补偿资金来源、金额及支付办法
  1.补偿款由市财政支付,预计第一批关闭的企业需补偿23412万元,第二批关闭的企业需补偿11688万元,合计35100万元;其中,原设备生产能力(立窑)的补偿金额为32720万元,立窑扩径改造的补偿金额为660万元,立窑除尘器的补偿金额为1560万元,粉磨站的补偿金额为160万元(见附件1)。
  2.由各有关镇区和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各企业的补偿金额,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在每批企业关闭时限届满前10天支付50%的补偿款,余下50%的补偿款在企业拆除后1个月内付清。补偿款统一划拨至镇区指定帐户,由镇区根据企业关闭、拆除进度统筹划给有关企业。
  麻涌新华水泥厂补偿款的支付按照第二批关闭企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区和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法对我市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整治。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镇区具体执行。鉴于整治工作难度较大,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所有需关闭的企业都要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保证按时关闭和拆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企业关闭后及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关闭后的水泥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内拆除设备及厂房,并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五、发展意见
  水泥粉磨是水泥生产的后半工序,无需煅烧,基本无气体污染,且粉尘容易吸收。适度发展水泥粉磨企业符合国家、省的产业引导政策,也符合我市实际。我市现有水泥粉磨企业三家,其中华润水泥有限公司是我市最大的水泥粉磨企业,实际年产量达120万吨,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合计7000多万元,利润3700多万元,是我市产量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水泥生产企业。其余两间均是小规模水泥粉磨站,设备(直径1.83米的磨机)属于限期淘汰类型,建议实行淘汰。
  我市每年的水泥需求量约为1200万吨,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关闭后,全市水泥生产能力仅剩余120万吨,缺口较大。为保证我市水泥供应和水泥质量稳定,建议发展几个大型水泥粉磨企业,同时,允许现有个别符合一定条件的立窑水泥厂在关闭立窑后经审批转为水泥粉磨站。根据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关于新(扩)建改建水泥粉磨站的规定》(国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和广东省经贸委发布的《我省水泥工业的发展现状及近期技术改造规划》的精神,新建水泥粉磨站应满足年粉磨能力不小于80万吨、采用磨机直径3.0米以上的基本条件;现有立窑改建粉磨站,应当满足水泥年粉磨能力不小于30万吨且磨机直径在2.6米以上的基本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和规划、审批办法由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符合转为粉磨站条件的立窑企业经审批在原址转为粉磨站的,可不列入补偿对象。
  散装水泥中转库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是另一个可鼓励发展的对象。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10日发布的《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明确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要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城市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要求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此,联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既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但散装水泥若控制不好,管理不善,则容易导致市场出现假冒伪劣散装水泥,危及建筑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市已有17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其中7家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格),建议鼓励现有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置散装水泥库;同时,允许单独设立几个大型散装水泥中转库。具体准入条件和规划、审批办法由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目前,市内已发现一些小型散装水泥中转库,建议由经贸、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清查并提出整治意见。
  六、其他意见
  (一)土地处置意见。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共占地3051亩,部分镇区要求对拆除水泥生产企业后原址土地的使用给予优惠政策。为此,经征集市国土局、规划局意见,对这部分土地的处置拟定了专项意见(见附件2)。
  (二)债务处置意见。我市部分水泥生产企业是靠银行贷款、群众集资上马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共欠银行贷款本金约3亿元,关闭这些企业可能导致债务主体的灭失。为维护地方金融环境的稳定,建议市财政局划拨补偿款时知会有关银行,便于其妥善处理债权问题;各镇区在划付补偿款时,也要考虑合法的群众集资。
  (三)督促企业依法纳税意见。剔除华润水泥有限公司,2002年全市47家水泥生产企业上缴的税金仅为3699万元,纳税额明显偏少,按设备设计生产能力计算(下同),普遍只纳3~5元/吨的税额(最低万江万鹰水泥总厂约为1.7元/吨),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没有依法纳税。个别纳税较多的企业,如华润水泥有限公司,2002年(下同)纳税2900多万元(不含进口关税),每吨纳税约29元;石龙新洲水泥厂每吨纳税约17元,常平水泥厂每吨纳税约14元。经比较,若以设备设计生产能力为计税依据,每吨水泥应征不少于10元的税额。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偷税漏税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纳税。
  (四)立窑探料器的处置意见。立窑的探料器是γ射线放射源,该部件能发出致癌的γ射线,若被当作废旧物品出售,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为避免出现恶性事件,建议由公安、环保、防疫部门对该部件作统一处置。

附件:
1、全市水泥生产企业整治计划表
2、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拆除后原址土地的处置意见

附件一:
附件二:
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拆除后原址土地的处置意见

  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共占地3051亩,剔除华润水泥有限公司,47家需关闭的企业共占地2791亩。由于早期的建设缺乏规划管理,大多企业的布局较乱;加上城市的发展演变,有些企业的布点已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
  本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的原则,综合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对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拆除后原址土地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为鼓励盘活水泥生产企业的用地,对符合所在镇总体规划并符合《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市府令41号)有关要求的,不  论其原来是否具备建设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在关闭拆除后,原则上同意作为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对不符合镇总体规划但符合《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可在调整镇总体规划后纳入建设用地,确不能调整规划的,可作为临时建设用地;对不符合镇总体规划又不符合《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不能转为建设用地。
  当地镇区自愿提出复垦、具备土地复垦耕作条件的,不再转为建设用地。
  二、原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拆除后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区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转为经营性用途的,应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供地计划(经省、市批准),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供地。具体方式包括:
(一)委托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
(二)公开挂牌出让;
(三)与水泥企业整体项目捆绑转让、处理的,办理土地鉴证交易(拟订资产处置方案时应征求市国土部门意见)。
涉及征收的土地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市区范围外的30元/平方米、市内范围四个区60元/平方米)、土地开发专用金(成交地价10%)、契税(12元/平方米)和交易手续费。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的地块,调整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由原土地使用单位补办有关用地手续。
(一)水泥企业原址地块未办理任何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应先补办相关手续。
发生在1987年以前的,按土地初始登记方式办理,只收取土地登记费;
发生在1987年至1998年期间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方式办理,先处罚后补手续,收取违法用地罚款、土地补偿费、土地登记费等。
上述土地确权后,因资产处置发生转让的,再按土地转让完善有关手续。
(二)水泥企业原址地块已向国土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如划拨用地)的,如果该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或土地变更登记审批手续。
  四、原土地使用者在完善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级收取的部分建议给予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