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函〔2007〕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市场建设,有效防范隐性交易房地产用地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各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挂靠、合作开发关系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靠开发是指因历史原因,项目开发企业未能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将房地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靠在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名下,由挂靠方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被挂靠方并不出资,仅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收取挂靠费用的情况。合作开发指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合法取得的出让国有房地产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属下房地产企业名下土地的实名管理,迅速开展自查摸底,核清属下房地产企业名下具体地块的实际开发方,并将自查结果登记造册表(附后),连同原挂靠、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在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查摸底情况,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原有挂靠、合作开发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挂靠开发关系:
1.为有效防范隐性交易房地产用地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街所属房地产企业不得再与其他企业建立新的挂靠开发关系。
2.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与挂靠方建立挂靠开发关系的镇街房地产企业,原则上应与挂靠方签订协议,解除相应地块的挂靠开发关系。
(1)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在
(2)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在
(3)
3.各镇街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应切实加强权属管理,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交易。
(二)合作开发关系: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镇街房地产企业名下的房地产用地,可仍执行原合作开发合同,但土地使用权如须过户,则必须纳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街所属房地产企业如需以名下合法取得的房地产用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以公开交易的成交价作为出资额,与竞得方共同成立单项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四、各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名下的经营性用地,存在挂靠开发关系的,挂靠双方必须在
五、挂靠开发企业自身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脱离挂靠后以原挂靠开发企业作为唯一股东,可设立房地产单项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单项开发公司名下,获得挂靠开发地块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次清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或隐瞒挂靠开发关系,规避公有土地资产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或造成公有资产以及土地税费流失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用地挂靠、合作开发情况核查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