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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30010/2007-0119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6-29
名称: 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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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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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函〔20072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市场建设,有效防范隐性交易房地产用地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各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挂靠、合作开发关系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靠开发是指因历史原因,项目开发企业未能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将房地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靠在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名下,由挂靠方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被挂靠方并不出资,仅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和收取挂靠费用的情况。合作开发指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合法取得的出让国有房地产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对属下房地产企业名下土地的实名管理,迅速开展自查摸底,核清属下房地产企业名下具体地块的实际开发方,并将自查结果登记造册表(附后),连同原挂靠、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在20077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查摸底情况,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原有挂靠、合作开发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挂靠开发关系:

1.为有效防范隐性交易房地产用地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街所属房地产企业不得再与其他企业建立新的挂靠开发关系。

2.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与挂靠方建立挂靠开发关系的镇街房地产企业,原则上应与挂靠方签订协议,解除相应地块的挂靠开发关系。

1)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在19991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登记档案,确认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出让报批材料中已提交挂靠开发合同,且现挂靠开发企业为原始挂靠开发方的,挂靠双方可凭原挂靠开发合同和新签订的解除挂靠关系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已批建设项目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原挂靠开发的企业名下;挂靠开发企业已发生变化,现挂靠开发企业并非原始挂靠开发方的,挂靠双方可凭相关的挂靠开发合同、挂靠开发变更合同和解除挂靠关系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现挂靠开发的企业名下。

2)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在199911以前,但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出让报批材料中未提交挂靠开发合同,不能在出让档案中确认原始挂靠开发方的,根据本次清查中提交的挂靠出让合同、解除挂靠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挂靠双方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现挂靠开发的企业名下。

3199911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我市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竞得人竞得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可获得该地块的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在此之后,各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经出让取得的房地产用地,挂靠开发关系不予认可,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交易。

3.各镇街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应切实加强权属管理,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交易。

(二)合作开发关系: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镇街房地产企业名下的房地产用地,可仍执行原合作开发合同,但土地使用权如须过户,则必须纳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镇街所属房地产企业如需以名下合法取得的房地产用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以公开交易的成交价作为出资额,与竞得方共同成立单项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四、各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名下的经营性用地,存在挂靠开发关系的,挂靠双方必须在2007101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解除挂靠开发关系有关手续。对于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和完善手续的,在变更土地使用权到经确认的原始挂靠开发企业名下时,可不视作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理;在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到现挂靠开发企业名下时,可按鉴证交易方式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挂靠开发关系将不予认可,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交易。

五、挂靠开发企业自身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脱离挂靠后以原挂靠开发企业作为唯一股东,可设立房地产单项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单项开发公司名下,获得挂靠开发地块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次清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或隐瞒挂靠开发关系,规避公有土地资产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或造成公有资产以及土地税费流失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用地挂靠、合作开发情况核查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