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09〕13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施保是指按照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和多种类的保障措施,对低保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低保对象的认定,依照《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类施保参照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依照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步进行调整。
第四条 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可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享受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分类救助金:
(一)城乡“三无”人员(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我市低保标准的50%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低保对象中的学龄前儿童(即未满7周岁且未读小学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100%增发分类救助金。
(三)低保对象中年满65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10%增发分类救助金。
(四)子女均为未成年或子女均属未完成高中(中专、中技)学业在校生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每月增发低保标准50%的分类救助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补助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符合的补助标准中最高的一种。
第五条 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一)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按照《东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
(二)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学生,按我市现行的学费、住宿费补助标准补助。
(三)低保对象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治疗的人员,按我市基本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 分类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低保资金筹集渠道筹集。分类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与低保金一起发放。
第七条 低保分类施保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时一并申请,审批、公示、变更和转移按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低保家庭应如实向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和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填写好申请表格。对申报分类保障的单亲家庭,需提供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等证明。
第九条 受助家庭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分类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