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1〕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工程结算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工程结算资料的整理、送审进度,及时对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递交结算资料的时限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对于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本实施意见中所述的“竣工验收”阶段对应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阶段。
(二)对逾期未提交结算资料的行为处理规定
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书面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三)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的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审办公室审核。市财审办公室应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评审工作。
(四)对于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的时限要求
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市财审办公室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一)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内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工程变更,应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
(三)规范签证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应制定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
三、建立单方定案的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机制
(一)单方定案的定义
目前工程结算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影响工程结算进度:一是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二是市财审办公室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三是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公室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审核结果等。对于上述三种工程结算情况可以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即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不需承包单位对审核结果书面进行确认,从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二)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具体实施步骤
1. 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的。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催促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明确、合理的书面答复。否则,对于因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告形式,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上述期限过后,如果承包单位仍然没有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同时把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现有资料,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市财审办公室审核,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的结果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该费用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再从市财审办公室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2. 市财审办公室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的。
经市财审办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稿,承包单位自收到审核结算书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对于承包单位逾期不反馈,经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自收到审核结算书起4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的结算项目,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联合发公告,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上述期限过后,如承包单位仍未反馈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3. 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公室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的。
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集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后,如承包单位仍对调解后结果不予确认又提不出相关依据,对此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先行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三)其他
1. 实行单方定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函将结算结果告知承包人,建设单位根据单方定案结算报告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保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质期到期后结清,保质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 如承包单位对单方定案结算报告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增加单方定案的相关条款,避免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加强工程结算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资料的监督
1.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签证资料的管理,及时签证,并做好各项目的合同文件、招标图纸及签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 由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组成结算小组,不定期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将资料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书面反馈给相关单位,并上报市主管领导,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结算进度慢,应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签证的及时性监督
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变更工程签证工作,完善相关手续,保证签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完成竣工后的结算监督
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为了加快结算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前做结算送审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如果超出文件规定的时限还没有提交资料,市财政局则将该项目的情况予以公示并报分管市领导,建设单位需就结算未能及时送审的原因专题上报分管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