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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010D/2013-00039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6-20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东府办〔2013〕99 号 发布日期: 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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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

东府办〔2013〕9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有效促进我市科技和产业融合,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服务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业攻关项目、社会发展项目等。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等的科技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支持我市有关单位与港澳台及境外科技载体开展国际先进实用技术引进与合作创新、国际合作创新载体建设、国际科技交流等活动的科技项目。

(三)科技服务业项目是指针对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在机构建设、服务对接等方面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是指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五)工业攻关项目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示范工程和改造提升传统支柱工业产业各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为主要任务而设置的科技项目。

(六)社会发展项目是指以推动我市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科技发展而设置的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软科学等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的条件要求、时间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有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除外)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有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持人。

第十条 研究内容与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不得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严禁盗用他人科研成果申报项目,违者取消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各镇街(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或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统一收集后送交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审查和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单位资质。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以多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项目入库资格。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助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经市科技局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对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除外)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项目投入的核算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费、人员工资、能源材料费、委托外部研发及检测费,以及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

(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由市科技局将项目合同书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市财政局拨付资助金额的70%;

(二)项目完成并经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论拨付余下资助经费:

1、验收合格,全额拨付余下30%的资助经费;

2、验收基本合格,拨付60%的合同经费余款;

3、验收结题或不合格,不再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并将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监理制度,由市电子计算中心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一)监理内容: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监理方式:包括技术监理和资金监理。技术监理是对科技创新项目实现技术、经济、质量指标过程的监理;资金监理是对科技创新项目及事后补贴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规范性的监理。

(三)监理报告:市电子计算中心每年初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监理报告,必要时按项目要求提供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市科技局提出收回项目相关资助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拨付余下资助经费。市科技局须及时核查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并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清算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项目终止执行的,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计划制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或项目实施期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未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送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财政科技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方式。

现场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考察,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书面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报市科技局批准。申请延期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可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须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管理、财务专家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项目验收专家组负责对验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根据科技项目特点,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并以验收专家评价表的量化评分为依据。项目验收分数按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上的量化评分取平均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验收分数(满分分值为100分),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结题”或“不及格”。

(一)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二)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三)65分以下的,验收结题或不合格;

(四)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验收结题处理;

(五)验收材料存在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果。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同时将项目验收书和《项目支出情况表》、《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送交市财政局。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