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3〕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东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建设幸福东莞。
二、工作安排
按国家和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选择大岭山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实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未来全面推行我市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供经验。
(一)启动时间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启动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二)试点镇选择
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中等、义务教育学生规模适中、本市户籍学生和新莞人学生比例具有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大岭山镇作为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镇。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学生。
(四)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每人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人一学年补助600元。所需资金参照我市低保金现行分担方式分担。试点镇(大岭山镇)属二档镇街,市财政承担40%,试点镇承担60%。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基本情况
试点镇政府要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人数、学校食堂现状、学生在校搭食状况等情况,并充分听取学校、家长等各方意见,做好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二)认定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认定工作由试点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试点镇各学校具体负责学生的申请组织工作,以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1份,出具《低保证》原件并上交《低保证》复印件1份作为申请资料。学校将学生申请资料整理汇总后报试点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受补助学生名单。补助对象每年认定一次。
(三)明确供餐形式
设有食堂的学校,采取学校食堂供餐形式,按月或按天扣减受补助学生相应金额伙食费,一学年共扣减600元;未设食堂的学校,采取提供学生奶的形式,在上学期间向受补助学生每天提供一定金额的牛奶,全学年共提供600元市场价值的牛奶。
(四)改善就餐条件
试点镇要结合我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将食堂建设列为重要建设项目之一,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加大食堂建设和卫生管理的工作力度。已经设有食堂的,要保证安全达标,符合卫生要求;需新建、改建、扩建食堂的,要本着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建设。
(五)确保食品安全
试点镇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成立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试点镇要相应成立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计划实施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
(三)统筹资金安排和管理
市镇两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项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采取提供学生奶形式的学校,学生奶必须由镇街政府按规定进行采购。纳入试点的学校要将补助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核算,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严格规范管理
试点镇要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称和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要督促试点学校、供餐单位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和用餐学生人数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镇要制订专项监督检查办法,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试点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试点学校要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负责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监督;没有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的试点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
试点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校食堂专兼职营养师的作用,广泛开展营养教育,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并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试点镇、试点学校要加强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制订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惠民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真正办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