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95号),加快推进矿业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结合矿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做好矿业权交易领域的信息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矿业权市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矿业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
(一)公开事项
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事项,以及矿业权转让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告与公示公开。
(二)公告与公示公开内容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成交的,应当将结果进行公示。根据《东莞市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2.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名称;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4)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5)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6)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3.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4)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5)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6)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7)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8)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公告与公示公开方式及时限
公告与公示公开信息应当在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加强对本部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示公开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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