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业成(身份证号码:441424********4238):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于东莞市高埗镇低涌富民路东八巷1号102室为群众提供口腔诊疗服务,确认有收取诊疗服务费用3150元,东莞市高埗镇低涌富民路东八巷1号102室经高埗镇卫生健康局确认未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本人也承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和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高执卫罚字〔2021〕00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但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