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业成(身份证号码:441424********4238):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于东莞市高埗镇低涌富民路东八巷1号102室为群众提供口腔诊疗服务,确认有收取诊疗服务费用3150元,东莞市高埗镇低涌富民路东八巷1号102室经高埗镇卫生健康局确认未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本人也承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和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高执卫罚告字〔2021〕0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高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西路5号文化广电大楼4楼)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高执卫罚告字〔2021〕002号)
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