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8号),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高埗卫平水产档销售的“鲈鱼”
东莞市高埗卫平水产档销售的“鲈鱼”(规格:8.6斤“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19日)产品,磺胺类(总量)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6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正);
3、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3〕230626Y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表示店家反映该抽检不合格的鲈鱼是从东莞市金桥水产市场购进的,不是该店养殖的,没必要再次添加兽药,所以抽检不合应该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因此该批次“鲈鱼”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鲈鱼”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药。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