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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3Y014号)
  • 2024-01-02 17:5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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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8号),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鹏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酸菜(酱腌菜)”

  东莞市鹏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酸菜(酱腌菜)”(规格:45斤“酸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22日)产品,三氯蔗糖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得知涉案“酸菜(酱腌菜)”抽检不合格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排查报告》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销售额较低,且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酸菜(酱腌菜)”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情形应给于警告行政处罚,无自由裁量权。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酱腌菜)”;

  (3)没收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251.09元(大写:贰佰伍拾壹元零角玖分);

  (4)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31127Y01号)。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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